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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属于共同诉讼?
2023-09-26 06:08:52 责编:小OO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诉讼标的相同且法院认可合并审理时,可进行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对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效力。众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或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分析

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拓展延伸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通过代表人提起的诉讼,以维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其条件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包括:代表人必须是股东,具备代表资格;诉讼请求必须与股东权益直接相关;代表人必须能够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代表诉讼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治理纠纷、违法行为索赔、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然而,股东代表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代表人利益冲突、滥用诉讼等,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因此,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明确其条件和适用范围,确保其正当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其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发生效力。而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代表人必须具备代表资格,并能够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治理纠纷、违法行为索赔、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然而,为确保其正当性和有效性,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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