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贫困家庭有相对稳定可靠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经村民民主评议,脱贫责任组(驻村工作队或第一书记)和村两委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可宣布脱贫。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扶贫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
达到脱贫标准的可有序退出,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
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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