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第二,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三,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第四,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的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一、拘役案底会影响几代人
拘役案底会影响三代人。
会对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影响。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
拘役执行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管制刑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后所给刑事处罚,会留案底,而被载入档案的犯罪记录一般在公安机关所保存,终身都不能取消。
二、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拘役六个月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3、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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