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