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原粉、原液贮藏、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过程中受重伤、死亡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公司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化学品行为负有调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视职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或忽视职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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