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他人签字的行为是违法的,造成后果要承担。冒名签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冒名顶替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实践中,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多方考察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合同履行能力等情况。自然人在与大型公司开展业务时,为增加自身的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会出现借用、挂靠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情形,有时甚至会出现自然人冒用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对于自然人冒用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因情况而异。一般而言,自然人冒用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的,该合同对自然人有约束力,对被冒充的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尚需进一步分析。
劳动者冒名顶替别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时候,已经履行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劳动者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除了冒名顶替外,签订合同时如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他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进行免责的、以掩盖手段掩盖合同真实性的也应该按照合同无效的形式进行处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合同权益,但是需要按照正常的合同形式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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