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就是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标准的介绍,一旦认定犯了此罪,那么就要按照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同,那么最终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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