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的公安机关不能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直接受理的不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直接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公诉案件。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那么,就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出现了,刑事诉讼中告诉才处理案件应该由谁来管辖?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本文主要讨论刑事诉讼中告诉才处理案件是否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占案件的被害人为了寻找侵害人有时会求助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报案后,认为该侵害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时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当公安机关对侵占案件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提起批准逮捕时和移送公诉时,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存在争论。
____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立案管辖。此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理由是侵占罪虽然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一旦进入公安的立案侦查程序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只要征得被害人同意,该案件就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从而获得管辖权,可以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就像故意伤害罪中轻伤害案件一样。另一方面,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该种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诉了,公安司法机关才能处理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要经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
_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检察机关不宜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实际上是一种法院不经过检察机关的公诉而通过被害人起诉获得管辖权的一类案件,但是法院对这三类自诉案件管辖权的获得是存在差异的。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看出,本法条第二项规定的自诉案件是属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由被害人自己选择,当被害人选择自诉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被害人的起诉直接获得管辖权,当被害人选择公诉的时候,法院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获得管辖权;本法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实际上是法院应该通过公诉途径获得管辖权的案件,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案件不予处理,为了保护被害人利益,法院对此类案件才可以通过被害人起诉而获得管辖权。
我们认为:就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管辖权,只有法院通过被害人起诉的方式能够获得管辖权,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侵占案件也就不能行使管辖权。当侦查机关对侵占案件侦查终结并提请逮捕或者公诉时,检察机关不应该行使批准逮捕权或者公诉权,应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提起自诉程序。但是,这种规定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存在,比如对于某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且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如果在这个时候通知当事人提起自诉程序,实际上没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浪费了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