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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