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其期限内缴足出资额。在权利上,小股东不仅拥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且还有诉讼的权利。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董事、高管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时,如果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的话,可以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书面提出请求。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身股东权益。相反,如果监事出现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书面请求后,如果董事会会或者监事会不予理睬,小股东可以股东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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