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证据“三性”的通话记录可以做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前提该通话记录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即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并且只有经查证属实,即具有真实性的通话记录,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