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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有提前辞职,说走就走,这样怎么处理
2023-09-26 21:22:06 责编:小OO
文档

未提前三十天辞职的员工,可通过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来解约。如未采取上述方式且不在试用期内,则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员工可采取合法方式解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约情况下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员工未提前三十天辞职,但通过与单位协商一致或依法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式来解约的,劳动关系仍然会解除;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方式,也不在试用期的,劳动关系就尚未解除,员工可以考虑采取合法的方式来解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应对员工突然离职的策略与解决方案

应对员工突然离职的策略与解决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及时沟通是至关重要的,与离职员工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了解其离职原因和意愿,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其次,及时调整工作分配,确保离职员工的工作职责能够顺利过渡给其他员工,避免工作滞后。同时,及时开展人员招聘,寻找适合的替代人选,以保持团队的稳定性。此外,加强员工关怀和激励措施,提高员工满意度,减少离职率。最后,建立离职知识转移机制,确保离职员工的工作经验和知识能够顺利传承给其他员工,避免信息流失。综上所述,应对员工突然离职的策略与解决方案需要及时沟通、调整工作分配、人员招聘、加强员工关怀和建立离职知识转移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员工在未提前三十天辞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一致或依法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式来解约。若未采取上述方式且不处于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员工可以考虑采取合法的方式来解约。应对员工突然离职的策略与解决方案包括及时沟通、调整工作分配、人员招聘、加强员工关怀和建立离职知识转移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以确保团队的稳定性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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