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规定好办。
根据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还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他们就业。在相应的岗位和相应的期限内,同样给予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2、残疾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6、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8、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四类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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