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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2022
2023-09-26 21:53:13 责编:小OO
文档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一次性刚性支出,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注:困难职工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申报条件
困难职工是指与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我县城乡低保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一)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四)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职工家属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五)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
三、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收入核算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
(二)外出务工或灵活就业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家中有劳动能力成员但无正当理由不务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五)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 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职工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
(七)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其他奖励扶助资金。
(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十二)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三)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四)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五)工会发放的专项帮扶资金及送温暖资金、慰问金。
(十六)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十七)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五、家庭财产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股权、债权;
(五)其他财产。
六、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拒绝入户调查、拒绝在《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的。
(二)拥有非生活必须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有需要接送的长期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共和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的。
(四)城镇户籍家庭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五)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房屋租赁或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六)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 6 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 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九)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十)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认定程序
认定困难职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刚性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审议。单位工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和集体研究,认为基本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连同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收入证明)一并报送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宣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和救助政策,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工会帮扶救助范围。
(二)严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把好申报审核关,确保申报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各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基层工会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制度,并按季度向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送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八条 工会健全完善层次清晰、各有侧重、保障适度的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按困难程度分层分类纳入帮扶体系,实现精准动态管理和长效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政策资源,通过制度保障帮助困难职工。
工会可以引入公益慈善、爱心企业、志愿服务、专业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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