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的待遇可能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临时工的工伤保障政策: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临时工的工伤保障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的工伤应当纳入工伤范畴,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理想。由于临时工的雇佣关系较为短暂和不稳定,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对临时工的工伤保障存在疏漏或不完善的情况。这导致临时工在遭受工伤后难以获得充分的赔偿和医疗补偿。因此,为了保护临时工的权益,需要加强对工伤保障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临时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受雇佣形式的限制。
结语
加强对临时工工伤保障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是保护临时工权益的关键。临时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的工伤应得到充分的赔偿和医疗补偿,不应受雇佣形式的限制。只有确保用人单位对临时工的工伤保障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以确保临时工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工伤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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