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二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出资,企业名称和场所,其他法律规定。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劳务出资,需评估或协商确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与合伙企业一致。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结语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伙人数量不少于二人,自然人合伙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需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必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还需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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