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承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补偿责任。但在公司破产或股东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分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拓展延伸
股东加速到期法条的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
股东加速到期法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前行使其持有的股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期。这种法条通常适用于公司合同、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等文件中,以保护股东的权益和提供灵活性。其适用范围涵盖了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投资回报机制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股东加速到期法条可用于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促进投资者的参与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提前行使股权,股东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实现投资退出或获取更高的回报。因此,股东加速到期法条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责任。然而,存在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案件;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到期法条在保护股东权益、提供灵活性、解决争议、促进投资和提高公司治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实现投资退出和获得更高回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