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甲公司做工,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诊断为骨折。
事发后,甲公司立即将张三送去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后张三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剩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甲公司表示公司已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案涉施工是交由李四负责完成,从未与张三有过联系,张三是李四雇佣的人员,赔偿责任应由李四承担,公司无须再支付任何费用。
那么,张三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联系李四进行水电施工并与其结算,张三不能证明甲公司为其雇主。甲公司未能证明其提供了安全的劳务环境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三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本案张三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20%,由张三自行承担20%。
律师分析
甲公司将工程的施工交由李四,与李四结算费用,李四组织人员施工并由其安排负责。本案张三系李四联系进行施工的人员,应由李四承担雇主责任。但是案涉工程系由甲公司承接,应做好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法院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而张三本人疏忽大意不慎摔落受伤,自身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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