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了叛逃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叛逃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行为人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拉离岗位并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且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叛逃行为必须是军人,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背叛国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军《军人誓词》也明确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国”。显然,军人叛逃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拉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进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四项基
结语
军人叛逃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拉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本罪主体为军人,包括解放军现役人员、武警现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和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惩处,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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