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受伤害应得哪些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应给受害者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医药、手术、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当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医院决定需要专人护理时,所支付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了收入,误工日期按实际伤害程度及恢复情况并参照出院后医院的休假证明等认定。赔偿标准依照受害人的工资或实际收入的金额计算。如国家或当地政府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4、其它费用。直接产生的如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因伤必须购买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
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述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费用:
1、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受害者因残疾而购买的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轮椅、假肢、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属补偿费。因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的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定。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不论残疾轻重程度,都应支付这项费用。支付的数额和办法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抚养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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