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得到具体规定,它包括不可抗力因素、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必须协商变更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法律未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具体规定。一般而言,这里的“客观情况”指的是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例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或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使得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此时,为了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经没有存续的必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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