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集体土地根据各地的标准进行一定的赔偿到集体,再分配到集体里的人员。国有已出让的用地赔偿,则根据 土地使用年限 、地段等,主要还是地面建筑物的赔偿为主。我国的国有 土地征收补偿 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
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原文如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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