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子女监护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2023-10-03 18:10:59 责编:小OO
文档

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由此设定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了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已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法通则规定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变更,由不得监护人的任意,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监护人,监护责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数个具有监护权的人,由谁作监护人发生纠纷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

[法律]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