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制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