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第四,处罚种类不同。第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刑事责任适用于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因负刑事责任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仅能由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则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
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刑事处罚的执行机关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2)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3)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4)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5)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6)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7)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8)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9)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除了上述执行机关,其他机关没有刑罚的执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