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需要交税。行政单位租赁收入应按5%缴纳营业税,是否应交房土税要分情况:
1、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为房土税免税单位,不交房土税;
2、出租方为房土税免税单位,承租方为纳税单位,由出租方按租金缴纳房土税;
3、出租方为房土税纳税单位,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土税行政事业单位若有财 政拨款,即为房土税免税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如下:
1、印花税:应交纳出租收入的千分之一印花税;
2、营业税:交纳营业税按出租房价的5%按月交纳;
3、城建税:按计提的营业税额的7%交纳城建税;
4、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3%;
5、房产税:交纳房产税按月出租额的12%交纳。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