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一、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二、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1、兼顾利益。
2、提供利益。
3、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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