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的抚养费用
(1)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根据解释民法典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特殊的抚养费
有必要的支出费用,就有特殊的抚养费用,例如,因重大疾病治疗等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的情形下,抚养费数额不足的,可以协商或者申请法院的判决来增加抚养费或者是重新划分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但如果是子女需要换肾或者是需要骨髓移植等治疗时,这笔治疗费不属于抚养费的范围。
3、其他的支出费用
除了以上必要的支出费用和特殊的抚养费外,子女的抚养费室友限度和限额的,子女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等额外的费用时,父母是可以拒绝支付该项费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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