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对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标准各异。
1.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
2.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2015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2015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3.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2015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4.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吉林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生育第3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5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一、社会抚养费新政策
社会抚养费如果按省会城市中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且超生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在征收标准统一后,不少省份都将大幅下降。如北京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21元,现行征收标准是3至10倍,夫妻双方最低会被征收24.1万元、最高可达80.6万元,而且如果实际收入高于平均水平,则按实际收入为基数的3至10倍征收。按统一后的标准,征收额最高不超过24.1万元。再如成都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968元,现行征收标准是6至8倍,夫妻双方最低会被征收35.9万元,最高47.9万元。按统一后的标准,征收额最高不超过17.9万元。收入超过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类似有较大幅减少的城市还有上海、广东、陕西、江苏、河南等地。广东和陕西的现行标准为按基数的3至6倍征收,上海和河南为3倍,江苏为4倍。对比各地现行标准和统一后标准,也有社会抚养费用征收变化不大的地区,如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265元,现行征收标准是2至3倍,不高于平均水平的夫妻双方最低会被征收12.9万元、最高19.3万元。若按统一后的标准计算,征收额为6.4到19.3万元不等,与现行标准差距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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