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他项证的办理是属于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办理后是需要将他项权证放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来进行保存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办理条件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了解。
一、银行扣押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
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原房产证应该是由房屋登记机关留存,而不是由银行留存的,所以银行留存一般是不合法的,登记机关应当房产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向抵押人发房屋他项权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