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复印件是传来证据,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证据种类分类如下:
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