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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千的微信转账是否属于诈骗?
2023-10-03 18:17:54 责编:小OO
文档

微信转账超过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金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各个环节进行分析,不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需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来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微信付款、转账,有的人可能会通过微信诈骗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如果实施了诈骗行为的,是需要达到法定的诈骗数额,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那么,通过微信转账多少构成诈骗呢?

一,当事人微信转账超过两千算诈骗吗

微信转账超过3000元以上就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环节进行分析,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不是一味的按照模式,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多加了解相关的限定,一旦自己违反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丧失重要的意义,但是更多的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进而解决自己的事情。

结语

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诈骗行为,在法律上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才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微信转账超过3000元以上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私财物价值分别定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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