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当地省政府都明文规定, 征地 报批之前为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必须公告征地情况、调查被征土地情况并经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确认,必要情况时召开国土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建议、意见。 只有在完成了上述法定程序后再向有权机关报批征地手续,才是合法的报批材料和报批程序,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是属于征地报批手续不完备。这样的报批材料是不能获得上级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复的。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决定和通知进一步深化,将三项程序体现在三个表格中,分别是《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本文中所述信息公开回复材料中恰恰就缺少一份《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