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议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转让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一、动产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登记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关于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根据标的物属性基本分为两种方式,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公示具有两种效力:
1、公示要件主义:公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
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非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普通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该类物权变动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该类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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