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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押权与抵押权具体哪个优先呢
2023-10-03 17:00:59 责编:小OO
文档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所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后解决办法是什么

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涉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对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及其他情况冲突,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

(一)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三)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情况

质权和抵押权同一天设定,无法确定谁先谁后,且质权、抵押权都合法有效。

二、法律规定的多个债权人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三、查封财产如何实现质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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