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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司可以收购吗
2023-10-03 16:52:39 责编:小OO
文档

一、个人是否可以收购上市公司

个人是否可以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对公司的收购不限于个人与公司,因此个人是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公司收购的程序是怎样的1、制定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计划也是初步作出决策的阶段,收购者如果一开始便能组成项目小组,作出的决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往就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收购对象的标准,计划今后工作,明确收购的原则及战略。2、寻找目标公司。收购者在自己寻找目标公司的同时,也可依靠中介组织的力量,当然选择中介能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其次,也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投资银行或咨询顾问公司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3、初步谈判。初步谈判的目的是签署“意向书”,通常由律师和中介机构主持。4、审查与决策。这是整个收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目标公司今后的发展。收购者可以通过收集大量的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利与弊,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寻找降低收购价的砝码。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示意图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由于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所持态度不同,政府机关有时会介入某些交易关系,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是,政府机关介入上市公司收购,目的在于评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参与交易,更非从中获得利益,故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直接主体。上述内容很好的回答了个人是否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所以大家是很有必要好好的仔细的阅读的,大家还是有不清楚的地方,大家可以去网上查阅相关的资料。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我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是,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有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两种。

协议收购指的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与拟收购的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就收购股票的价格和数量等事项进行私下协商,从而购买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对目标上市公司进行控股或者予以兼并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所通常采用的形式,依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时,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交易普遍采用的收购形式,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由于要约收购是面向持有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东,收购者在发布收购要约中还必须明确说明各项收购条件,目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可以将其手中的股票,在要约所说明的时间之内,以要约所提出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将股票转让给收购人,因此,要约收购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进行交易的场所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对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对目标公司的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收购股份的合同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故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故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4)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则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从两者的比较中可知,要约收购具有公开性、公平性、期限性、排他性等优越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一般由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持有,而流通股则由中小股东持有。非流通股往往是大股东以极小的成本获得的,而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流通股则是在二级市场上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溢价买入的。作为理性人和经济人的收购者,自然不会以高得多的成本到证券市场去要约收购股权,何况这样收购零散股权的交易成本也很高。加之公开的要约收购使得想玩猫腻的收购者和大股东难于腾挪,他们选择协议收购也就理所当然。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协议收购不公开性成为孳生暗箱操作,牟取收购者和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温床。而要约收购的特性使其有利于防范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应加大要约收购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运用力度,完善我国上司公司的收购制度。

我国现行《证券法》在要约收购立法的目的、目标与基本原则的平衡上存在一定的不足。该法规定了类似强制要约收购的内容,而没有明确规定部分要约;该法只规范收购人,而没有规范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该法的全体持有人规则、按比例接纳规则与最好价格规不明确,不利于保障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该法未对反收购措施进行规制,可能影响目标公司股东在公开收购中的自主权。因此,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完善要约收购的立法:

(1)促使收购人就收购要约向目标公司股东作充分披露。

(2)管理公开收购过程,为公开收购的进行提供程序性框架。尤其是确保要约收购的严肃性,确保目标公司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收购要约,并且不受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不正当压力而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

(3)确定某些实体性权利,如要约承诺撤回权,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

(4)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之间维持平衡,防止对一方产生偏颇而有利于另一方。

二、是否可以决绝政府收购

农民的土地任何人(包括村集体)均不得出卖,均没有出卖的权利,只有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方可,当然在转租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是一个当事人不可抗拒的事由。但你提出的问题也许是由谁来接受土地征用单位的赔偿土地上的青苗赔偿归现在种植人,土地安置赔偿归原有土地承包人。

三、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流程

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并购协议的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双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要对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收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3、尽职调查合格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准备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新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5、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5日内,变更工商登记关于股权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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