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涉及到的公司根本制度的一项重要修改,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新法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股东就不用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了,而是政府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不再登记审核实收资本,也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但是,股东仍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这一变化将政府从之前的对公司实缴资本的具体监督者这一角色中解放出来,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后,实收资本不再进行登记,其将无法排除部分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注册资金很高的公司的风险,而社会公众缺乏对这一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别手段,将可能衍生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点,各地登记机关今后可能会采用深圳特区的试点经验,即允许公司选择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对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查询的方式加以防范[7]。与此相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自身信用建设,特别是对于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统计的相关事项,应当高度警惕,避免损害自身信用的不当行为。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今后也不在营业执照中列明。根据修订后的新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再包括实收资本。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需要及时破除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迷信,而重视对公司实际资产及资信的考查。在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公司法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期限进行具体限定,而具体的出资时间将交由股东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将不再限制认缴的最长时间(原则上将认缴期限设定为几十年也可以,甚至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可以一直延长认缴期限)。因此,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在了解对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情况下,也需要了解实缴资本的数额,而不是一般的注册资本的数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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