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免征政策
A、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B、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C、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2、减征政策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临时占用耕地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