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对于股份回购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建立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法律机制
一般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等来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这些制度共同的目的都是在于保障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董事等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可以保障中小股东将自己的代表选入公司董事会,从而对控股股东的代表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而表决权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利害关系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该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制度。一般而言,在股份回购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时,该董事或股东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xiii]。总之,所有关于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的设计基点都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障中小股东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力。
(二)建立和强化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在股份回购中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制度
英美法中公司董事对公司诚信义务适用于股份回购。具体体现在股份回购上,董事也不应通过回购股份,以牺牲敌对股东的办法,使其友善股东获益,这应包括故意减少部分股东表决权股份数量,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强董事对公司的控制力的情况。另外,还规定了董事的一些具体义务,如董事在股份回购中的调查义务,尤其是当股份回购作为公司的反收购策略时,美国的判例法还确立着董事的特别义务,即保证并证明作为反收购策略的股份回购与公司面临的收购威胁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的方案。
(三)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机制
关于建立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机制的目的在于中小股东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以保障自己能作出正确的抉择。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股东质询制度、股东提案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一般来说是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行使其股东权,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确认股东质询制度,可以使股东在表决股份回购方案之前,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关于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免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而股东提案制度则是指规定拥有一定比例股权的中小股东个人或中小股东集体,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和方案。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常常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地位优势,通过制造、散布不实或虚假信息的方式,操纵股价,从而危害债权人及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为了保障中小股东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抉择,各国也普遍规定了股份回购中的公告制度,从本质上看,公告制度其实属于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种,不仅要求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披露其在股份回购中可能得到的权益,并且更加要注重他们对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原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价格的确定依据和计算方式以及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将对股东产生的影响等有关的信息。此外,作为公司股份回购进行中的持续披露制度,要求董事、控股股东持续披露其在股份回购中权益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东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与股份回购有关的信息[xiv]。
(五)建立和健全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程序、条件、资金、数量、回购股份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制制定关于股份回购程序、条件、资金、数量、价格、股份回购处理办法等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股份回购按照法定的程序、条件进行,从而从形式上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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