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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小股东的权益
2023-10-03 19:09:5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维护小股东的权益的方法主要包括:

1、加强大股东履行诚信义务;

2、规范关联交易;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4、维护小股东的权益的其他方法。

一、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有哪几点?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结构、流动率和资产负债率,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威胁公司的正常运营。虽然回购股份会在短期内增加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但现金和资产质量的减少必然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牺牲其他股东的长期投资利益;

2、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大股东在实施股份回购时必然会站在自己的立场,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这必然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资本是债权设置和债权履行的基础,可能会因股份回购而直接损害公司资本;

4、可能会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重大波动,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什么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哪些问题?

(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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