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判刑。金额较小的诈骗犯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金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重处情形下可加重刑罚。电信诈骗现象普遍,需依法判刑以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法律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电信诈骗要判多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电信诈骗要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其他法条规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综上所述,对于电信诈骗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活动,所以会根据实际的诈骗行为活动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刑,首先需要去欸的那个涉案的金额数量是多少,然后确定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下电信诈骗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主要还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关于电信网络这个方面管理的并不是特别的仔细,而且我们国家的网络和电信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结语
电信诈骗在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是根据不同情节和涉案金额而定的。根据刑法规定,电信诈骗犯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可能处以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刑期可达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刑期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电信诈骗的刑期还与涉案金额有关,金额越大,刑期越长。电信诈骗的频发主要与我国电信网络管理不完善以及网络和电信发展迅速有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对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应依法判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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