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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
2023-10-03 02:55:44 责编:小OO
文档

河南省女职工生育,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一、采取避孕措施的,享受以下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3、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2、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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