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一般不可取保候审,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可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管制、拘役、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患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羁押期满,案未结。
法律分析
贩毒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贩毒案侦查中的取保候审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在贩毒案侦查中,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它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期间获得临时自由。取保候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取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担保人信息。其次,法院会评估嫌疑人的个人背景、案件性质以及逃跑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如果取保候审获准,嫌疑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的注意事项,如不得离开指定地区、不得接触证人等。此外,担保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责任,确保嫌疑人不会逃避法律追究。贩毒案侦查中的取保候审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对于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贩毒案件的取保候审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对于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至关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等。取保候审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和遵守注意事项等环节,同时担保人也需承担责任。贩毒案件的取保候审程序的实施,旨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安全,确保案件侦查的公正进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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