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款用纳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用政策性的搬迁或者是处置收入购置或者改良了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现阶段的税收的具体规定计算折旧或者是摊销,并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企业从计划搬迁的第二年开始的五年以内,所得到的搬迁的收入或者是处置收入暂时不用算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以内完成了搬迁的,企业搬迁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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