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信用担保要负什么责任
2023-10-04 08:17:55 责编:小OO
文档

担保人采取信用担保的,一般为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才能够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免除

在有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发生保证人免责的情形,这对债权人有效地主张债权显得特别重要。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还款延期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若债权人权为一般的主张债权,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末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

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入主张权利的则不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仅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书面的通知,保证人书面的承诺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履行协议等,而没有如一般保证中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物权担保优于债权保证,保证人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承担责任。如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对该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承担责任,而仅对抵押物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抵押物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权利范围内免责。

二、担保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