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民商案件。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金融案件毕竟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往往伴随着涉诉金额高、诉讼保全多、衍生案件多、案件送达难、执行难度大等复杂的问题,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很难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金融审判专业化除了审判组织专业化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更是重中之重,需要更多的双面人才作为执法工作者,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完成审判。
法律规定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