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信用卡逾期后打电话给家人是否违法?
2023-10-04 07:06:04 责编:小OO
文档

信用卡逾期催收可以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但需遵循规范管理,不得骚扰。如遭骚扰可报警或投诉相关部门。催款电话骚扰影响正常生活可报警,违规者将受罚。银行催收应联系持卡人家属督促还款,但不得频繁打扰。合法情况下,银行可委托三方催收并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但需规范管理。催收只能告知家人,不得明确透露债务信息。对无关第三人进行骚扰、侮辱或透露债务信息属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逾期打电话给家里人违法吗

1、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形成骚扰,就合法,如果银行催收人员打的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只要不形成骚扰,就合法。银保监会允许银行委托三方催收,在适当条件下,也允许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但必须需规范管理。

2、如果对方一直打电话骚扰家人,那么就属于暴力催收了,可以报警。不过,如果对方仅仅是打电话催收,那么也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投诉,比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监会等。

3、催款电话骚扰如果已经影响到了你的正常生活能报警,一般会对对方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论多少条,只要通过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4、银行的催收人员一般只会跟持卡人家属说让其督促持卡人还款或者让持卡人亲属劝持卡人尽快还款之类的话,而不是直接向持卡人亲属催收,虽然银行可以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告知持卡人亲属,但是银行若是天天打电话那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已经骚扰到了持卡人的亲属,对持卡人亲属的生活造成了困扰。银行对持卡人催收无效后肯定联系持卡人的亲属,这是银行常用的催收手段,当然银行肯定会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除非是那些第三方催收公司的才会有违法的催收行为。

二、合法的给家里人打电话的情况

银保监会允许银行委托三方催收,在适当条件下,也允许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但必须需规范管理。

1、除非欠款人处于多次失联状态,否则信用卡催收无权拨打家人电话,且拨打也只能拨打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及正规渠道电话询问的来的家人号码,比如父母、伴侣等。

2、信用卡催收,拨打电话告知家人,负债人在申请信用卡时,留下的紧急联系人,对应的三方联系人时。催收的内容:三方催收不允许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只能起到告知的作用,烦请第三人通知负债人接听电话等等,且不允许明确告知负债人负债信息。

3、在催收的过程中,产生谩骂、侮辱类,以及明确告知第三人,负债人的债务情况,并要求第三人对债务负责等。对第三人造成了催收困扰,长期的电话或短信骚扰等等,这种催收行为影响到无辜人的生活及工作,是违规的。

结语

合法的信用卡催收行为应遵守相关规范管理,只能拨打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及正规渠道电话。催收人员应仅告知家人负债人需要接听电话,并不得明确告知债务信息。若催收行为涉及谩骂、侮辱、明确告知债务情况并要求第三人对债务负责等,长期骚扰无辜人的生活和工作,属于违规行为。银行委托的三方催收应遵循合法规定,确保不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以免对其造成困扰。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