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原则上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不办理注销的手续,注销人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 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 登记申请书 ;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