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一、能不能拿利息?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
1、看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条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没有利息);
2、双方约定了利息条款,约定不明的。看借贷双方主体身份: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没有利息;
二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法院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多寡视情况。
(二)借款期外的利息——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律师提示:对自然人来说,借钱给别人用一阵子,如果连利息都不考虑清楚的话,那你就好人做到底;如果有其他目的——比如砍头息,很可能就咎由自取。所以,借贷双方还是把利息条款约定的明明白白,省得秋后算账,一塌糊涂。
二、借款违约金百分之多少合法
只要违约金、逾期利息、或者其他费用加起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就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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