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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不是真的非法集资的
2023-10-04 01:48:2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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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2p都是非法集资吗,这种情况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的讲就是除银行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产生,最终服务的仍旧是商业本身。P2P借贷平台最初设想的理想状态是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买卖的商品是“贷款”或者“债权”。根据P2P的正常业务流程,P2P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是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P2P借贷平台。完全按这个流程来走,按说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但是,近期频发的P2P借贷平台“跑路”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大大揭露了P2P金融中介行业的乱局:卷走投资人钱款、伪造虚拟借款人为自己平台融资、挪用投资人资金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也使得不少网贷投资者“为其欢喜,为其忧”。若是投资人和借款人实际上没有直接接触,P2P利用管理优势使用各种手段骗钱投资者资金进行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现在的P2P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对接供方与需方,做到信息的快速对接。使得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匹配。但P2P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是这块市场目前还没有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准入门槛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完全靠网络平台的自律,潜在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对于准备做P2P理财的投资者来说,必须谨慎挑选平台公司,了解运作流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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